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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招標期限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末日者,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