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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委員會議、業務會報及行政管理座談會之議事事項。
(二) 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三) 關於與立法院及監察院間之聯絡事項。
(四) 關於本會之新聞聯繫事項。
(五)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處、室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事項。
(二) 關於公文及資料之繕印事項。
(三) 關於公文之稽催及時效管制事項。
(四) 關於本會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 關於檔案之管理及銷毀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財產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營繕工程與採購案件之招標、比價及議價事項。
(三) 關於公務車輛之管理事項。關於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 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