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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掩護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委員會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建請各該情報機關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建請解散之:
一、財務收支無合法原始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
二、隱匿財產狀況或妨礙委員會檢查、稽核。
三、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所屬人員違反安全紀律、不接受考核或考核未通過。
五、受情報機關之委託辦理業務,不遵行有關政策之決定。
六、有暴露掩護機構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