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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甄審錄取人員應接受專業課程訓練六週、實習訓練十週,共為期十六週之
訓練。
甄審錄取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
所)辦理,實習訓練由占缺訓練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