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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