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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