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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左列事項,各機關不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
一、經立法院刪除之相關科目預算。
二、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依法律新設之機關、單位或依法新增業務及在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前即已合
法增置之人員,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除依預
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年度終了編具動支數額表外,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