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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府設縣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組
織之: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
三、局長、科長。
四、室主任。
五、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稅捐稽徵處處長。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