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府設縣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組
織之: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
三、局長、科長。
四、室主任。
五、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稅捐稽徵處處長。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