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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