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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被保險人或配偶,因故未至本保險
醫療機構
住院生育或未延請衛生院所助產士接生者,得赴非本保險特約
醫療機構
住院生育者或延請其他合格助產士接生,其接生費用,由承保機關依照規定標準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