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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二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
立法委員
台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
立法委員
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
立法委員
區域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及名額計算與分配事項。
(四) 關於督導
立法委員
山胞選舉、罷免與台灣省辦理
立法委員
區域選舉
、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
立法委員
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
項。
(六) 關於承辦
立法委員
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
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 關於督導
立法委員
山胞選舉與台灣省辦理
立法委員
區域選舉之公辦
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八) 其他有關
立法委員
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
立法委員
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
(二)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
立法委員
區域選舉、罷免之
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 關於承辦
立法委員
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
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四)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
立法委員
區域選舉之公辦政
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 其他有關
立法委員
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公告及補充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督導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
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 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督導省 (市) 辦理監察委員選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
及投開票事項。
(五) 關於承辦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
之製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