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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排水
設施範圍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
排水
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
排水
設施範圍公地申請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洪水災害致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減免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者,退還之。
二、受洪水災害,土地仍得整復使用者,減半徵收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者,減半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