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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內政部
家庭暴力防治
委員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任委員 │ │(一) │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四) │由相關機關代表兼任 │
├─────┼─────┼──────┼───────────┤
│委員 │ │(一○-一六)│由主任委員遴聘 │
├─────┼─────┼──────┼───────────┤
│執行秘書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
├─────┼─────┼──────┼───────────┤
│副執行秘書│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職員兼任│
├─────┼─────┼──────┼───────────┤
│秘書 │簡任 │一 │ │
├─────┼─────┼──────┼───────────┤
│組長 │ │(四) │ │
├─────┼─────┼──────┼───────────┤
│視察 │薦任 │一 │ │
├─────┼─────┼──────┼───────────┤
│編審 │薦任 │二 │ │
├─────┼─────┼──────┼───────────┤
│專員 │薦任 │二 (一)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二 (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一 │ │
├─────┼─────┼──────┼───────────┤
│合計 │ │一○ │ │
│ │ │(二四-三○)│ │
└─────┴─────┴──────┴───────────┘
附註:本表所定專任員額在內政部總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