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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及人命救助事項之執行。
二、緊急救護勤務之執行。
三、各項火災預防事項之執行。
四、
公共危險
物品、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燃氣熱水器查察勤務之執行。
五、防災及防火宣導等勤務之執行。
六、救災資源調查及水源查察等勤務之執行。
七、救災救護車輛保養及維護之執行。
八、安全維護警戒勤務之執行。
九、各種災害搶救訓練等勤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執行防救災及救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