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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墓基埋葬棺木,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應嚴密封固。
亡故
官兵之事蹟,得依遺族意願列敘方志於瞻仰臺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