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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9 條
甲型船舶如設有船舯部船喬或甲板室時,其艉艛與舯部船喬或甲板室間,應裝置有縱向與船艛甲板相平之永久性結構堅實之天橋,或裝設有甲板下通道等其他具有相當功效之通道。
無舯部喬艛之甲型船舶,船員往返所有工作艙間之通道,應設有經驗船機構核定之適當安全保護設施。
各獨立船員住艙之間,或船員住艙與機器艙之間,應於天橋之同一高度處,裝設經認可之安全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