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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9 條
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他函件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但信函體積或封裝之
易被誤認為其他函件者,應在封面加註「信函」字樣。
寄國外函件之封面,應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者,按國際郵務通用之法
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6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