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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9 條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多導體導線或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規定,以絕緣礙子或吊線支持之電纜及雙股絞合導線、三股絞合導線或併排成對導線,縱使其個別導線屬不同相或不同極,且不論為單一或組合者,均視為單一導線。
二、以吊線或跨距吊線支持之導線:符合下列情形之間隔不予限制:
(一)以同一吊線支持之個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二)任何成組導線與其支持吊線間之間隔。
(三)路面電車饋線與電源導線間之間隔。
(四)供電導線或通訊導線與其個別支持跨距吊線間之間隔。
三、不同回路線路導線之間隔,依下列電壓決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不同回路之線路導線間之電壓,應為下列所述較大者:
1.導線間之電壓相量差。
2.較高電壓回路之相對地電壓。
(二)若有相同標稱電壓之回路,任一回路均可視為較高電壓之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