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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9 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白或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