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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52、52-2、57、58 條條文;增訂第52-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8 條
汽車行經渡口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指定碼頭及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爭先搶渡。
二、待渡車輛,須靠路邊右側停放,順序排列。
三、待渡車輛駕駛人員,應坐於駕駛室內,受渡口管理人員之調度,嚴守秩序。
四、客車過渡,乘客一律下車。
五、貨車過渡,其總重量超過渡船規定之重量者,須將逾重物品卸下,分別渡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