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8 條
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