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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8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等規定,應依附件三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者,辦理本法規定之申報時,得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彙整成可供民眾查閱之數據,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圖表附件:
附件一:自動監測(視)設施作業規定.PDF
附件二: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處理規範.PDF
附件三: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