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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8 條
架空導線與植物應保持附表一○八所示之間隔。
前項間隔於特高壓線係以攝氏五十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高壓及低壓線則以攝氏十五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