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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8 條
調繪稿圖上 (包括像片及其覆蓋圖) 繪註各項地物時,得用左列顏色墨水
分別繪註:
一、藍色:用於水部,如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海岸線等之描繪。
二、紅色:用於道路及房屋之描繪。
三、黑色:用於各種地物記號之描繪及地名註記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