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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1 條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
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影
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
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