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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各類貨運業承運貨物遇有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除公路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之規定;但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貨運業者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