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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濾脂網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二、應安裝固定,並易於拆卸清理。
三、下緣與燃燒設備頂面之距離,不得小於一二○公分。
四、與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度。
五、下緣應設有符合本編第一○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瀝油槽及金屬容器。
六、濾脂網之構造,不得減小排煙機之排風量,並不得減低前條第四款規定之風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