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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船舶理貨業務範圍如下:
一、散雜貨及貨櫃之計數、點交、點收。
二、船舶裝卸貨物時之看艙。
三、雜貨包裝狀況之檢視。
四、散雜貨標識分類、貨櫃櫃號識別等相關理貨業務。
散雜貨及貨櫃之數量、標識、櫃號及雜貨包裝狀況,應由委託人或倉儲業
者與理貨業者共同簽證。
國內航線之船舶理貨業務,得由船方或貨主視實際需要委託理貨業者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