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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車輛裝載危險品利用車輛渡船運送時,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裝載危險品之情形通知船長。車輛駕駛人及渡船船長,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停止原動機,熄滅車燈並予剎車。
二、應使駕駛人留於車上。
三、應使裝載之物品妥予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並不致遭受衝撞。
四、不得施行修理工程。
五、裝載場所及其附近,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