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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用戶在租用之機線設備上裝設傳真機或其他附裝設備者,其傳遞內容不得
洩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或公眾秩序。如經查覺有違
者,電信機構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