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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存局副本同時撤回。但作成總副本
而存證信函僅撤回一部分者,其存局總副本不得一併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