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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