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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宜先行把握本於鑑定專業之待證事實,並確認待詰問事項之範圍、次序及內容。
檢察官、辯護人為達成前項目的,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即詳細檢閱鑑定報告內容,並掌握鑑定之方法、鑑定過程及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