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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6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