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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