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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被檢雞麥可病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有該色素均勻細菌浮游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純粹試驗:塗抹染色標本之鏡檢不得含有麥可菌以外之細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 Thimerosal 之含量須為○.○一%以下。
四、力價試驗:雞麥可病(MG或MS)強陽性、疑陽性及陰性雞各三隻,分別實施全血平板凝集反應。強陽性雞須一分鐘以內呈顆粒凝集、疑陽性雞一-二分鐘內呈顆粒凝集、陰性雞於二分鐘以內不呈顆粒凝集(試驗時室溫保持攝氏二○-二十五度)。
五、認定試驗:將本劑以燐酸緩衝食鹽水稀成一二.五倍(抗原)與已知雞麥可病陽性及陰性血清實施試管法凝集反應,確認其凝集價(與合格成品比較試驗)。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