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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硫酸以液體船裝載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比重未滿一點八一二五之硫酸,不得以液體船裝載。但比重滿一點七零五,經航政機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裝載硫酸之液體船艙區,不得配備斷面積較注入管斷面積為大之空氣管。該空氣管應使彎曲成鵝首型,其開口端裝設細孔之金屬網,並突出於露天甲板上,不使其他物品遭受損害。
三、注入管及吸出管均裝置開關,管之開口端突出於露天甲板上。
四、其裝載不得超過艙區容積百分之九十。
五、除經航政機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同意外,硫酸不得以壓縮空氣法起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