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