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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