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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委託人使用拖駁船轉運貨物,應向拖駁船業辦理委託手續,並檢具進出口
艙單及裝載圖等,向拖駁船業申請調派拖、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