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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二硫化碳以槽櫃船裝載,或以配備有槽櫃船之槽櫃裝載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裝載不得超過槽櫃容積百分之九十。剩餘之容積並以水充滿。
二、裝卸二硫化碳時,除經航政機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同意者外,應使用不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之水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