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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應填製「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 (格式及填
製說明如附件三三) 減少其結報金額,並連同憑證退還原報財勤單位,辦
埋申復。惟對減列事項之原始憑證不予發還,並視案情,按左列方式之一
處理。
一、通知原預算支用單位註銷其預算簽證支用數。
二、通知其上一級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三、由本部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