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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森林調繪,分闊葉林、針葉林、竹、草地、牧草、雜林、相思樹、泡桐、
灌木等,其在圖面上長寬均達四公分以上者,註 (闊葉林) 、 (針葉林)
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