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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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
│ │尺所需通風量(立方│
│ │公尺/小時) │
│ 房間用途 ├────┬────┤
│ │前條第一│前條第三│
│ │款及第二│款通風方│
│ │款通風方│式 │
│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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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室、起居室、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者│8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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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會客室 │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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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室、警衛室、收發室、詢問室。 │1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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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候車室、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者。│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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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陳列室、理髮美容院。 │1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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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商場、舞蹈、棋室、球戲等康樂活動室、│15 │15 │
│灰塵較少之工作室、印刷工場、打包工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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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室、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 │2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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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餐廳、酒吧、咖啡館。 │25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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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之觀眾席。 │75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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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營業用 │60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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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營業用 │35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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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膳│營業用 │25 │25 │
│室 ├─────────────────┼────┼────┤
│ │非營業用 │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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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帽間、更衣室、盥洗室、樓地板面積大於1│- │10 │
│5平方公尺之發電或配電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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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水間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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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內浴室或廁所、照相暗室、電影放映機室│-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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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浴室或廁所,可能散發毒氣或可燃氣體之│- │30 │
│作業工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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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電池間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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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庫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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