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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拖駁船業應申請商港管理機關發給許可證,並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駁船應經關稅局發給駁船執照後,方得營業。如暫停營業,應報請商港管
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