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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液化氣體船應依其計劃載運之貨品具有不同之船舶構造與設備,其最低要求如附表十四,該表各欄所用之符號其意義如左:
a欄:貨品名稱。其後加註號者表示亦包含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內。
b欄:聯合國編號。僅供參考之用。
c欄:船舶型式,其設計標準詳見第十條。
d欄:要求丙型獨立櫃。如要求則以Yes表示。
e欄:貨艙櫃內揮發氣空間之控制。
Inert 為惰性氣體。
Dry 為適當乾燥之空氣。
f欄:揮發氣探測。
F 為易燃揮發氣體探測。
T 為毒性揮發氣體探測。
O 為氧氣分析器。
F+T 為易燃與毒性氣體探測。
g欄:儀器
I: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二)目間接或不穿透貨櫃艙之封閉設施。
C: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間接或封閉設施。
R: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之間接、封閉或限制設施。
h欄:特別規定
依計劃載運之貨物作特別之規定。其編號之順序為適用之條、項、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