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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裝設於游泳區域上方或附近,無風位移時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位於游泳池或其四周區域之上方,任何方向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二所示值及圖一○二之說明。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以堅固實體或有屏蔽之永久構造物完全圍封之游泳池。
(二)通訊導線與電纜、被有效接地之架空地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支線與吊線、供電電纜,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供電電纜等設施,與游泳池、跳水平台、高空跳水台、滑水道,或其他與游泳池有關固定體等之邊緣,其水平間隔在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
二、有救生員監視游泳之海水浴場,使用救生桿者,其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二所示值。不使用救生桿者,其垂直間隔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規定。
三、滑水用之水道,其垂直間隔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與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