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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為防止坑內火災之發生,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要變壓設備或空氣壓縮機設置場所之電路應為專屬回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油脂應置於不燃性容器內,儲藏時,應予密閉並遠離機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