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