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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依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
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